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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眠花海下 父子相逢已天人永隔
106/03/20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6年2月下旬清查醫療院所通報之死亡案件,發現有1件即將超過死亡登記期限30日,仍未辦理死亡登記,鶯歌戶政承辦人即依規定透過戶政系統設法通知家屬辦理死亡登記。 據了解,亡者林先生十多年前離婚後便離開家人獨自在外生活,後來因為經濟不穩定且居無定所,漸漸成為街友。生病後,被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於安養機構,今年1月底病逝於醫院。當時醫院及社政單位無法連絡到林先生的家屬,所以林先生的遺體便交由殯葬禮儀公司先行火化。 鶯歌戶所承辦人透過戶政系統連絡到林先生之兒子,林先生之子聽到父親死亡之消息非常錯愕,表示十多年前父母離婚後跟著媽媽生活,長大後曾經想要找尋爸爸的行蹤,但發現父親的戶籍已被逕遷至戶政事務所,而人也不知去向。沒想到如今卻突然接到父親病故的消息,且遺體已火化完畢。 經由鶯歌戶所協助連絡林先生的家屬後,林先生之子已順利到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於期限內辦妥父親死亡登記事宜,並與殯葬禮儀公司連絡上,得知父親骨灰將以花葬方式安置於陽明山,讓父親永眠於花海下。家屬非常感謝鶯歌戶所的幫忙,讓原無家屬祭拜之亡故者找到至親,雖已天人永隔但也功德圓滿。
母家暴申請保護令 戶政守護子女個資
106/03/02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6年2月受理一對姊弟辦理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禁止自己的母親查閱或申請自身的戶籍資料。 據這對姊弟指稱,母親因患有精神疾病,時常對他們施以暴力,長期飽受母親的精神與肢體侵害,對他們日常生活造成巨大影響。不得已便向桃園地方法院申請暫時保護令。因為害怕母親調閱戶籍資料找到他們的居住地,於是在收到桃園地方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後,趕緊到鶯歌戶政事務所辦理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 戶所承辦人員審核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書及暫時保護令相關文件後,立即在戶政資訊系統上為這對姊弟辦理保護家庭暴力資料登記,以防止相對人(母親)請領小姐弟的戶籍謄本。 鶯歌戶政表示,依戶籍法第六十五條及內政部「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規定,父母親雖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子女戶籍謄本或調閱子女戶籍資料。不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法院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保護令並載明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料。 鶯歌戶政提醒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收到法院核發載明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之保護令後,儘速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保護家庭暴力資料登記,防止相對人申請調閱受保護人之戶籍資料,以保護受害人權益。
失智老翁落迷途 戶警合作回家路
106/02/06
新北市鶯歌區一位年近70歲的林姓老翁,因有輕微失智不知返家的路,向鶯歌戶政事務所請求協助,經戶所同仁查明其住址後求助警方,由警車護送老翁安全返家。 日前一位林姓老翁來所辦理戶籍謄本,櫃檯同仁受理案件核對老翁戶籍資料時,發覺老翁的口條應對似乎不是很清楚,每一句話都必須向老翁說明三次以上,疑似有老年失智的情形。且林姓老翁的戶籍資料中顯示未婚且係單獨生活戶,因此櫃檯同仁便開始留意這位老翁的一舉一動。受理完林姓老翁申請的戶籍案件後,戶所同仁發現老翁呆站在戶所大門口好一段時間,經服務臺志工上前關心後,老翁向戶所同仁表示,對自己怎麼來戶所沒有印象,也不記得回家的路。 據悉,當時林姓老翁手中還拿著一頂安全帽,因此戶政人員猜測老翁有可能是騎乘機車前來戶所,並確認老翁所持有的行車執照車牌號碼後,本所主任率領同仁及志工在鶯歌戶所周圍都找不到該輛機車,而當日適逢寒流來襲又下雨,同仁不忍老翁在外受寒淋雨,又因老翁獨居無法聯絡家人來所,戶政人員查明林姓老翁戶籍地址後緊急通報轄區警局,由戶所同仁及轄區員警協助陪同林姓老翁安全返家。 鶯歌戶所主任表示,戶政事務所為第一線行政機關,也是最貼近人民生活之政府單位,常遇有民眾來所請求協助。對此,戶政事務所了解民眾個案後,依職權查明相關戶籍資料後,通報相關單位協助。
法院和解須遵守 以免侵權惹糾紛
106/01/16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6年1月間受理一件民眾徵詢服務案件,游小姐詢問法院調解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已約定由母親行使負擔,但考量子女學業需要,兩名未成年子女乃與父親共同生活至106年1月止,兩名子女現在仍與父親同住。但游小姐希望現在就辦理遷徙登記,將兩名子女戶籍遷與母親同戶。 經戶所承辦人員與主管審查後告知游小姐,因戶籍遷徙係依據居住事實認定,雙方既然在法院和解筆錄文件中載明於106年1月前未成年子女仍與父親共同生活,且兩名子女目前與父親仍有同居事實,除非父親同意或兩名小孩已經與母親同住,否則小孩之遷徙登記暫時無法提前辦理。 鶯歌戶政表示,戶籍遷徙須有居住事實始得辦理遷徙登記,如有虛報遷徙之情形,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主關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處新臺幣三千元至九千元以下罰鍰。」。 因游小姐與前夫之法院和解筆錄已載明106年1月前兩名未成年子女仍與父親共同生活,因此游小姐不宜提前辦理戶籍遷徙登記,請游小姐在106年2月與兩名小孩同住之後,再來所辦理遷徙登記,避免違反雙方和解事項,以維護本人及子女權益。
父亡故母改嫁,阿嬤幫孫辦護照
105/12/28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5年12月上旬受理一位阿嬤帶領十四歲的孫女前來申請首辦護照人別確認。戶所承辦人員發現該名少女父母已離異,本約定由父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父親不幸於今年初離世,因此依法由母親行使負擔該名少女權利義務。然而,母親自從離異後便不再來往,如今少女欲申請首辦護照人別確認,卻無法聯繫到法定代理人(母親),心急如焚只好向戶所求助。 學校教務主任獲悉趕來戶所協助,說明這位少女係該校學生,為出國比賽急需辦理護照,但無法與母親取得聯繫,希望鶯歌戶所能提供協助。戶所承辦人員得知情況立即協尋少女的母親,終於與住在桃園的母親取得聯繫。 隔日,少女與母親、阿嬤三人一起來所申請首辦護照人別確認,因母親已再婚,三人與戶政人員討論後,母親同意將少女一般生活照顧事項委託阿嬤監護,若有重要事情,再依法由母親出面辦理,並且當場完成首辦護照人別確認及委託監護登記。少女難得與久未聯絡的母親見上一面,感情更加親近。 鶯歌戶所表示,未滿18歲未成年人申請首辦護照人別確認一般由父母其中一方帶領本人提出申請,遇有特殊狀況,例如父母離婚或父母無法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時,則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帶領本人提出申請,以維護未成年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