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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100120日訂定

112年2月8日修訂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規範」辦理。

二、目的: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服務品質,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並為其解決問題,展現親民、便民及愛民之服務效能,特制定本計畫。三、執行方式:

()時間:每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遇國定例假日順延至次日。

(二)地點:本所主任室。

()受理方式:每週會見以2案為原則,採預約登記,會見時間以1小時為限,每案會見人數不超過5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本所得保留名額優先受理預約登記。)

()受理登記處理:由民眾填妥申請書(如附件),述明建議或陳訴事項之具體事實、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所,本所研考將依序排定會見日期並通知申請人與會;如所提問題非屬本所權責者,將另行告知權責機關名稱。

()約見通知:由本所研考於約見前3個工作天以電話或簡訊通知陳情人約見時間、場所及相關出席人員。

()約見預備:研考於受理預約會見案件後,應立即通知相關業務承辦人,各承辦人應於2個工作天內,確實查明案情始末及事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交研考彙送主任於會見時參考,必要時列席協助答覆。

()約見後案件處理:各承辦人應依裁示事項儘速妥適處理,並於會議結束7個工作天內,將處理情形答覆陳情人。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妥處時,應簽請核准延期並就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四、 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代理他人陳情者,不予約見。主任與民有約案件之處理,均由本所依法公平辦理。約見時間20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則取消本次約見,陳情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

五、 凡民眾對本所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主任與民有約。惟陳情案件遇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

() 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 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三) 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在限期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處理者。

() 非本所權責案件。

(五) 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 本所針對該陳情案已派員處理者。

(七)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申請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網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 陳情案未經由本所入案處理並函覆者。

() 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 專案奉上級主管機關核可不予受理者。

六、若主任因遇其他重要公務,未能按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應通知民眾依其意願由主任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另行安排約見時間。

七、管制與考核:由研考負責約見後案件裁示事項之列管、追蹤及考核。

八、本計畫自核定之日起施行,必要時得修訂之。




    申請書下載:

鶯歌戶所「主任與民有約」申請書.doc

鶯歌戶所「主任與民有約」申請書.odt

鶯歌戶所「主任與民有約」申請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