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宣導
家務共享,幸福共好。家務分工,全家一起來;養兒育女,夫妻作伙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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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民眾得即時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或撤銷掛失,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業於106年7月3日起啟用「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免自然人憑證)」提供民眾自行上網填報,經驗證後立即完成掛失作業,提升掛失作業速度。
自108年7月1日起,國軍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家屬死亡登記可同時通報國防部申請結婚補助費、生育補助費或喪葬補助費,國軍人員遺族辦理國軍人員的死亡登記可同時通報國防部申請殮葬補助費,快速又便利。
一、外國人以高級專業人才身份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必須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推薦理由書後,再至居住所在地戶所申請歸化國籍,高級專業人才比照殊勳歸化,毋須居留滿一定期間,可直接辦理定居。戶政所辦理其歸化時可同時代收臺灣地區居留證及定居證案件,待內政部歸化許可證書及定居證函送至戶所,戶所通知民眾至戶所辦理初設戶籍及身分證,簡化申請人須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之流程。
二、外國人持外僑居留證梅花卡申請歸化,內政部簡化其申請流程,改由內政部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同意推薦,故申請人毋須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推薦理由書,可直接至居住所在地戶所申請歸化國籍,並由戶所代收臺灣地區居留證及定居證案件。待內政部歸化許可證書及定居證函送至戶所,再由戶所通知民眾至戶所辦理初設戶籍及身分證。
外國人可至居住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同時申請歸化國籍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待內政部歸化許可證明書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函送至戶政事務所,再由戶政事務所通知民眾具領及繳回外僑居留證正本即可。
提醒您,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國人,嗣後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始得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國人出境2年以上,當事人或戶長應為遷出(國外)登記,如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報後,得逕為遷出登記。
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國人,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始得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相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一、最近6個月內拍攝,相片無墨跡或摺痕。
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70~80%)。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三、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不露齒),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倘因生理因素嘴巴無法閉合者例外。
四、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五、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六、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 (resampling) 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七、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倘提供之相片列印品質不佳或相紙過薄,以致無法製作,將不予採用。
八、如果配戴眼鏡:
(一)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二)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九、請勿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十、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的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一、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十二、照相機及燈光
(一)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二)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三)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四)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五)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六)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七)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互補、照亮背景並移除陰影
(八)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九)對焦需清晰
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註:外交部提醒國人於申辦晶片護照時,宜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1. 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離婚成立或裁判離婚確定之離婚登記。
2. 在國內死亡之死亡登記、經我國法院為死亡宣告之死亡宣告登記。
3. 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出生地為空白之出生地登記。
於民國107年7月16日開放民眾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
依據內政部106年6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612022762號函公告說明如下:
出生登記,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並自106年7月3日起實施。
自106年7月3日起開放申辦國民身分證可以繳交數位相片,民眾只要在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點選「網路申辦」,再點選「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作業」,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出生日期及驗證碼,即可上傳數位相片電子檔,上傳後再到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就可以直接替您下載相片電子檔製作國民身分證,不用再繳交紙本相片。
自106年7月3日起,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增設網路免用自然人憑證掛失或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服務,有使用需求者,歡迎多加利用。
電話掛失須由本人親自撥打電話辦理,惟十四歲以上至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可由本人親自撥打電話辦理,也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來電辦理。
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