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6年6月13日受理孫先生申請辦理女兒的印鑑證明,經查戶政資訊系統,孫小姐已年滿20歲,尚未辦理印鑑登記,戶政人員於是向孫先生說明,需請孫小姐親自辦理印鑑登記後,即可辦理印鑑證明,但孫先生表示女兒旅居國外,刻正需要女兒的印鑑證明辦理遺產繼承及不動產買賣,請求鶯歌戶政協助處理。
據了解,孫小姐目前在菲律賓工作,短期內無法返回台灣,依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6點,孫小姐可以在當地我國駐外館處出具授權書,載明授權父親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份數,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寄回國內給孫先生辦理孫小姐的印鑑登記及請領印鑑證明。
戶所人員立即開立一次告知單,詳細填列需準備之文件,並依孫先生要求,至外交部網站下載我國駐菲律賓辦事處的地址及電話,方便孫小姐向駐當地辦事處洽公。
鶯歌戶政事務所表示,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在國外出具的授權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的授權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而印鑑證明攸關人民財產權益,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戶政事務所必須嚴格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