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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找嘸人 戶所幫忙代協尋
106/10/16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6年9月受理1件里長協尋里民之案件。 據悉,位於本區中山路1棟老舊房屋,因屋況漏水嚴重,已嚴重影響到樓下住戶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質,因長久以來無法聯絡屋主,故里長向鶯歌戶政事務所請求協助,希望能代為協尋屋主出面處理。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皆有一定程序規範,無法因個人因素提供個人之料資給予他人,否則會有觸犯法律之虞。里長雖能理解公務機關之立場,仍希望在不違法情形下,幫助里民免於居住安全之恐懼。 本所主任受里長誠意之感動又因具有急迫性,立即指示承辦人以「協尋親友」的方式辦理。並轉知里長依「新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供協尋親友服務實施計畫」雖可協尋該住戶,但僅係單向聯繫且無法告知被協尋人之個人資料,故本所尋查該住戶之資料後以書面函知對方,並由對方自行決定是否與里長聯繫。 戶所依規定尋查該住戶之資料後以書面函知對方後,不久里長便致電戶所說該屋主已經主動出面和他們取得聯繫,並處理完房屋漏水情況,里長和里民非常感謝鶯歌戶所的協助。 鶯歌戶政張主任表示本計畫之訂定目的,係「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基於為民服務理念,秉持合法、合理、合情之處理原則,運用戶政所現有資源,提供民眾找回失聯親友之管道,藉以協助民眾解決縈繞心中的牽掛,並塑造政府機關貼心、關心與同理心之服務形象。」戶政事務所作為民服務的第一線機關,願意在相關規定合理範圍內提供民眾所需的幫助,並持續推動各項便民服務,致力滿足民眾需求。
戶政行動e服務 造福市民免奔波
106/09/25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6年9月4日受理一位陳小姐前來辦理其父親之印鑑證明,經戶所承辦同仁查詢戶政系統後發現其父親尚未辦理印鑑登記,且陳老先生因病在護理之家療養,無法親自到鶯歌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又因急需印鑑證明,故向鶯歌戶政事務所請求協助。 據悉,這位陳老先生戶籍地設在鶯歌區,依規定申辦印鑑登記需本人到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親自辦理,由本人辦理印鑑登記後才能申領印鑑證明。其陳老先生因病而身體虛弱,無法下床行走,但意識還十分清楚,只是無法親自到戶所辦理印鑑登記,故陳小姐希望戶所能提供協助。 鶯歌戶所主任知悉後,立即指示以「到院服務」的方式,由戶所承辦人員親自到院確認這位陳老先生的戶籍資料均無誤,且本人確實有意識表達申辦印鑑登記及請領印鑑證明之需求,並搭配「戶政行動化服務」,協助這位因病痛不便於行的老先生無法到戶所辦理印鑑變更之困窘及解決急需印鑑證明之需求。 鶯歌戶政事務所表示,新北市政府於104年9月1日起推動「印鑑數位化」服務,開放本市市民可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及所屬辦事處、區所、工作站申辦印鑑登記、變更、廢止業務,無需再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此為跨越便民服務的一大步。而戶所作為民服務的第一線機關,很樂意在相關規定合理範圍內提供民眾所需的幫助,並持續推動各項便民服務,致力滿足民眾需求。
父亡母在監 戶所幫忙尋依靠
106/09/05
剛滿16歲的陳小妹妹與叔叔於民國106年7月18日來到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辦理爸爸的死亡登記。陳小妹妹和弟弟原來是非婚生子女,後來經由爸爸認領,爸媽同時約定由爸爸行使負擔這對小姊弟的權利義務。 陳小妹妹和弟弟一直與爸爸、叔叔、伯伯、祖父同住,後來媽媽因案入獄,爸爸卻在今年6月間往生,依照民法第1089條規定,要由媽媽來擔任小姊弟的法定代理人,現在小姊弟要辦理社會補助和父親的繼承等事宜,而媽媽在監收容,陳小妹妹不知如何是好。 鶯歌戶政事務所主任張新棟知道了這件事,為了協助陳小妹妹一次辦妥,於是指示同仁先主動偕同陳小妹妹向鶯歌區公所詢問可由何人為這對小姊弟申辦社會補助後,協助陳小妹妹繕打了1份申請書,述明事由及需要媽媽委託辦理的事項後,以公文函送媽媽收容的監所,請監所協助媽媽出具委託書。 106年9月1日陳小妹妹與叔叔攜帶經過監所核章驗證由媽媽出具的委託書,到鶯歌戶政事務所辦妥印鑑登記和印鑑證明5份以續辦爸爸的繼承事宜,而媽媽也出具委託書委託叔叔為陳小妹妹和弟弟向鶯歌區公所申請社會補助。 陳小妹妹與叔叔都很感謝鶯歌戶政事務的協助,讓他們很快把事情辦好,少跑了很多冤枉路,並稱讚鶯歌戶政的人員具有勤政愛民的精神。
外配子女遷戶口 查實居住避風險
106/08/14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6年8月9日受理一位阮小姐欲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單獨立戶之戶籍遷徙,但因阮小姐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未成年子女單獨立戶易衍生高風險家庭及小戶長之安全問題,且單就戶籍資料並不易辨識未成年子女之照護者,故以居住查實方式受理未成年子女遷入登記並單獨立戶,並發函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相關社政單位介入協助。 越南國人阮小姐於99年2月8日與我國人配偶李先生離婚,經法院調解由阮小姐行使未成年子女李小妹妹之權利義務。這對母女原本設籍於臺北市信義區,106年8月9日阮小姐持本區「國慶街76巷8號四樓」建物所有權狀正本來所申請將李小妹妹遷入該址並單獨立戶為戶長。承辦同仁擔心李小妹妹單獨立戶容易衍生高風險家庭及小戶長之照護問題,立即通報戶所主管。本所秘書獲悉案件始末,認有居住查實之必要,考量外頭艷陽高照,於是向主任請示後,秘書主動開車帶同仁及民眾母女2人立即至居住地實地查察並拍照留存,確認李小妹妹確實由母照護並同住1戶,返所後,依據查證結果,受理李小妹妹之遷入並為戶長之登記。 此外,阮小姐之外僑居留證地址登記為臺北市信義區,除商請當事人親洽內政部移民署更改外,本所亦同日發函請內政部移民署、本市政府社會局、鶯歌區公所提供相關協助。 阮小姐對於本所之熱心協助感到非常窩心,沒想到本所對於新住民十分友善並積極提供協助,並表示會盡速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外僑居留證地址,以符合居住現況。
真相只有1個,造假不能成真
106/07/24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6年6月間受理一位中年婦人欲辦理其丈夫之印鑑證明。第1次未攜帶丈夫之身分證、印鑑章、委任書,戶政人員開立一次告知單請其補正,第2次來所,雖攜帶丈夫之身分證、印章、委任書,經承辦人員比對後發現該印章與當事人辦妥登記之印鑑章不符,戶政人員告知婦人,變更印鑑需由本人親自辦理,婦人表示丈夫行動不便、無法來所,戶政人員即請婦人填寫到府服務申請書,俟受理空檔派人前往到府辦理。 鶯歌戶政事務所於當日下午立即抽空派人前往家中,當事人表示其妻曾拿1份不明文件要他簽名,他不知道要辦的是印鑑證明,也無意願辦理印鑑變更登記,服務人員當場作成紀錄,請當事人簽名後攜回戶所簽辦歸檔存查,並於數位化印鑑系統加註警示文字,提醒同仁注意。 數日後該婦人又持丈夫之身分證、印章、委任書,向鶯歌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丈夫印鑑變更登記及印鑑證明,受理人員查證當事人戶籍資料及數位化印鑑系統時,發現警示文字,即告知該婦人,其丈夫並無變更印鑑之意願,歉難受理,婦人質問為何不受理時,戶所主管即告知婦人,戶所已派員到府服務並查明當事人之真意,請婦人回家與丈夫討論後再行申請,婦人見被揭穿,即悻然離所,迄今未曾再來戶所申辦。 鶯歌戶政事務所表示本人辦竣印鑑登記後,得出具委任書併同國民身分證、印鑑章交由受委任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證明,委任書必須由當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戶政事務所若發現疑義,得依行程序法第1章第6節有關規定進行查證,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鶯歌戶政事務所提醒大家,民眾應妥為保管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避免有心人士冒辦印鑑證明,而冒辦者亦有觸犯刑責之虞,請民眾切勿心存僥倖,觸犯刑法,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