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前於109年2月上旬受理吳先生來所申請辦理母親之印鑑證明,經受理人員查詢戶政資訊系統,發現吳先生母親未曾辦理印鑑登記,因此無法經委任方式代為申請印鑑證明,經戶政人員向吳先生說明,因其母親未曾申辦印鑑登記,必須由本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之後,始能申請印鑑證明或委任他人申辦印鑑證明;另外並向吳先生說明,由於新北市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吳先生的母親可以就近到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但吳先生表示,母親於醫療長照中心安養,不便親自外出至戶政事務所申辦,而向本所請求協助,本所人員即刻協助吳先生申請「到院服務」,並與長照中心連繫確認後,擇期由吳先生偕同戶所人員到院服務;但受理人員至現場與吳先生母親核對資料,進一步欲確認其有無清楚意識、有無申辦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之意願時,其母親卻無法清楚表達與吳先生之親屬關係,更無法表示有申辦之意願,因此未能當場完成申辦印鑑程序。戶政人員向吳先生解釋印鑑證明因攸關當事人財產權益至鉅,依其母親之情況判斷無法協助核發母親之印鑑證明,吳先生表示理解,因此戶所人員建議吳先生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俟法院裁定確定後,憑裁定書、確定證明書及相關資料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即可憑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母親印鑑相關事宜。6個月後,吳先生持法院相關文件回到鶯歌戶所,申辦其母親之監護登記,並完成印鑑登記,也獲戶所核發印鑑證明,圓滿完成其申請文件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