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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國外辦印鑑 鶯歌戶政指迷津
106/07/01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6年6月13日受理孫先生申請辦理女兒的印鑑證明,經查戶政資訊系統,孫小姐已年滿20歲,尚未辦理印鑑登記,戶政人員於是向孫先生說明,需請孫小姐親自辦理印鑑登記後,即可辦理印鑑證明,但孫先生表示女兒旅居國外,刻正需要女兒的印鑑證明辦理遺產繼承及不動產買賣,請求鶯歌戶政協助處理。 據了解,孫小姐目前在菲律賓工作,短期內無法返回台灣,依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6點,孫小姐可以在當地我國駐外館處出具授權書,載明授權父親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份數,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寄回國內給孫先生辦理孫小姐的印鑑登記及請領印鑑證明。 戶所人員立即開立一次告知單,詳細填列需準備之文件,並依孫先生要求,至外交部網站下載我國駐菲律賓辦事處的地址及電話,方便孫小姐向駐當地辦事處洽公。 鶯歌戶政事務所表示,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在國外出具的授權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的授權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而印鑑證明攸關人民財產權益,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戶政事務所必須嚴格把關。
父入監幼子需遷徙 2地戶長申請解眉急
106/06/12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6年6月1日受理1位吳媽媽前來辦理2名未成年子女遷徙登記,然而這2名子女的父親在監所收容,吳媽媽又因故不方便到監所去取得父親同意書,而向鶯歌戶政事務所請求協助。 鶯歌戶政人員查詢戶役政系統後,確認吳媽媽的先生在106年3月間入監服刑,依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是父母雙方,而戶籍法規定,未成年人遷徙登記需由法定代理人雙方共同申請或由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共同申請。 吳媽媽表示,她與2名子女在遷入地已有居住事實,現有特殊原因,不便取得由先生出具經監所驗證之在監委託書,鶯歌戶所建議吳媽媽,得由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共同委託她申請辦理2名未成年子女的遷徙登記,吳媽媽非常開心有了解決的方法,當天就立即取得兩地戶長委託書,辦妥母子3人遷徙登記,並順利向學校續辦入學事宜。 鶯歌戶政事務所表示,遷徙登記係依據居住事實來認定,未成年子女辦理遷徙登記,需由法定代理人(一般為雙親)提出申請,若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得由遷出地與遷入地2戶戶長共同提出申請,辦理其戶內人口遷徙登記,若仍有困難,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居住查實後,依規定續辦遷徙登記。
戶政行動e服務 跨區申辦e起來
106/05/19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5月上旬受理一對林老太太前來辦理其先生之印鑑證明,因先生原登記印鑑章遺失,且先生因罹患重病在三峽恩主公醫院療養,無法返回戶籍地板橋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變更,又因急需印鑑證明,故向鶯歌戶政事務所請求協助。 據悉,這位林老先生戶籍地設在板橋區,依規定申辦印鑑證明需本人到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親自辦理,或是由林老先生出具印鑑證明委任書委任一人到戶籍地板橋戶政事務所辦理。而林老太太告訴戶政人員林老先生的印鑑章已不慎遺失,依規定須由本人辦理印鑑變更後才能申領印鑑證明。其林老先生因接受化療而身體虛弱,但意識還十分清楚,只是無法親自到戶所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希望戶所能提供協助。 鶯歌戶所立即以「到院服務」的方式,由戶所承辦人員親自到院確認這位林老先生的戶籍資料均無誤,且本人確實有意識表達申辦印鑑變更及請領印鑑證明之需求,並搭配「戶政行動化服務」,協助這位因病痛不便於行的老先生無法到戶所辦理印鑑變更之困窘及解決急需印鑑證明之需求。 鶯歌戶政事務所表示,新北市政府於104年9月1日起推動「印鑑數位化」服務,開放本市市民可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及所屬辦事處、區所、工作站申辦印鑑登記、變更、廢止業務,無需再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此為跨越便民服務的一大步。而戶所作為民服務的第一線機關,很樂意在相關規定合理範圍內提供民眾所需的幫助,並持續推動各項便民服務,致力滿足民眾需求。
結婚要登記,幸福在一起
106/05/01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6年4月受理一對情侶辦理遷徙登記。承辦人員發現林先生身分證後面的配偶欄使用江小姐的姓名貼,承辦人員一查戶籍資料,發現林先生根本未婚,所以轉告林先生,身分證是正式身分證明文件,不適合這樣自行貼上姓名貼,目前只能以「寄居」身分遷入女方戶內。 數日後,這對情侶於夜間延時服務再次造訪鶯歌戶所,這次是來辦理結婚登記,兌現彼此的相守一生的承諾。那一天,正好是林先生的生日,小倆口已經宴客了,因現行結婚採登記制,雙方因此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戶口名簿,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辦理結婚的過程中,江小姐看著自己身分證的配偶欄娓娓道出自己之前曾有過一段婚姻,可惜配偶早亡,留下1名女兒相依為命。因工作關係結識林先生,林先生並不介意她曾有過一段婚姻且育有1名子女,反而將江小姐的女兒視為己出,處處無微不至的照顧與呵護,進而感動江小姐,讓江小姐願意再次接受婚姻,守護彼此一生。 鶯歌戶政表示,依現行民法規定,結婚需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才具有法律效力,祝福這對有情人真正終成眷屬,幸福一生。
相愛容易相處難
106/04/10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6年2月下旬受理一位陳女士詢問櫃台人員她的媳婦戶籍與兒子同在鶯歌,但是早已離家出走,據悉其人實際住在本市三峽區某地址,她說找到媳婦是為了協助兒子處理一些家務事,但一直無法與她取得聯繫,希望戶所能提供協助。戶所人員讓她寫了居住查實申請書,在受理後隨即發文至三峽戶政事務所,請該所協查陳君是否居住於該轄。俟於3月初查復經派員實地按址查訪未遇,本所即函覆陳女士辦理情形。 至3月中旬某日上午戶政門口傳來數人互相指責、叫罵吵嚷的聲音,因聲音很大,已影響洽公秩序,經本所主管、志工詢問及勸導,原來是陳女士與她的兒子、媳婦等人為了家務事爭吵不休,相約來戶所辦理離婚登記,惟未談攏,一行人悻悻然離開了戶所。當日下午復見陳女士與她的兒子、媳婦等人到戶政,只見她們協商了頗長的一段時間,看得出來當事人夫妻2人對於要不要結束這段婚姻仍有些躊躇,無耐因無法繼續相處一起等種種原因,最後2人下定決心,在婆婆與小姑的見證下,便當下辦妥了離婚登記,隔日該陳姓媳婦也將戶籍遷出夫家,徹底結束與夫家的關係。 鶯歌戶所表示,兩願離婚只要申請人皆已成年共同提出申請,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離婚協議書(需經2位年滿20歲之證人簽章),經戶政人員審查無誤即可辦理離婚登記。該2人自104年12月即歷經結婚、離婚,復於105年7月間又辦理第二次結婚登記,惟最後仍以離婚收場。「相愛容易相處難」,說明婚姻是兩個家族的結合,需要家庭的支持與協助才能走得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