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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親急辦身分證 行政協助免奔波
107/06/26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7年6月22日下午受理1名許廖女士到所表示其兒子現於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住院中,因遺失國民身分證急需身分證件辦理補助申請,希望鶯歌戶政事務所能幫忙補辦其兒子國民身分證。 據了解,這位許廖春修女士已年近80歲,有極嚴重之重聽情形,曾在該所擔任多年之志工,該所受理人員跟她解釋補領國民身分證需由本人親自辦理,並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最近2年內符合規格之照片及規費200元,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如就醫中另可申請到院服務等法令之規定。因她有聽力障礙,在歷經長時間溝通後,許廖女士瞭解補領國民身分證的規定後,並提供兒子廖先生之戶口名簿、照片及規費200元,鶯歌戶所櫃檯人員也協助許廖女士填寫到院服務申請書,並予以收件後告知她將儘速協助辦理。 鶯歌戶政事務所表示,許廖女士因年邁體衰、復以聽力障礙等情形致使她無法至就醫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其子廖先生之補領國民身分證事宜,鶯歌戶所主管知悉後,立即指示以行政協助之方式幫忙廖先生補辦國民身分證,且鶯歌戶所已於107年6月26日發函檢附當事人廖先生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到院服務申請書及補發之國民身分證等資料予就醫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請該戶所派員至該院核對其人貌及身分無誤後,由其本人簽章後發證予當事人,讓許廖女士及廖先生免於補證奔波之苦。
父入監幼子需遷徙 2地戶長申請解眉急
107/06/07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7年5月11日受理1位吳媽媽前來辦理2名未成年子女遷徙登記,然而這2名子女的父親在監所收容,吳媽媽又因故不方便到監所去取得父親同意書,而向鶯歌戶政事務所請求協助。 鶯歌戶政人員查詢戶役政系統後,確認吳媽媽的先生在106年3月間入監服刑,依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是父母雙方,而戶籍法規定,未成年人遷徙登記需由法定代理人雙方共同申請或由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共同申請。 吳媽媽表示,她與2名子女在遷入地已有居住事實,現有特殊原因,不便取得由先生出具經監所驗證之在監委託書,鶯歌戶所建議吳媽媽,得由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共同委託她申請辦理2名未成年子女的遷徙登記,吳媽媽非常開心有了解決的方法,當天就立即取得兩地戶長委託書,辦妥母子3人遷徙登記,並順利向學校續辦入學事宜。 鶯歌戶政事務所表示,遷徙登記係依據居住事實來認定,未成年子女辦理遷徙登記,需由法定代理人(一般為雙親)提出申請,若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得由遷出地與遷入地2戶戶長共同提出申請,辦理其戶內人口遷徙登記,若仍有困難,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居住查實後,依規定續辦遷徙登記。
臨盆卻無身分證 戶所到府揪感心
107/04/25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7年4月中旬時受理1位林先生來所申請其妻林姓婦人到院服務補發國民身分證。 據了解,林姓婦人因即將臨盆,已被留院觀察並進入陣痛階段,卻在辦理入院手續時,找不到國民身分證,而院方需要夫妻國民身分證才准許辦理入院手續,故林先生致電鶯歌戶政所請求協助。 本所主任獲悉後,立即指示承辦人員以「到院服務」的方式協助辦理,經確認林姓婦人有其他家屬在院陪伴後,即請林先生攜帶林姓婦人之健保卡並於產房拍攝林姓婦人現況相片來所洽辦,經承辦人員比對林姓婦人檔存照片與林先生所拍攝相片之人貌相符,隨即以檔存照片製作林姓婦人之國民身分證,並由承辦人員於午休時間立即親自到院確認核對本人身分無誤後,由林姓婦人親自簽名領證,順利解決林姓夫妻急迫需求。 鶯歌戶政事務所主任表示,國民身分證遺失須由本人親自申請補發,若本人因傷病住院行動不便者,可向醫療院所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到院服務」補發國民身分證,此項便民服務可以解決民眾急需補領國民身分證卻無法親自到所辦理之窘境。
思夫心切令人動容 新北除戶卡撫慰喪偶之痛
107/04/09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7年3月上旬時受理1位黃姓婦人來所辦理其配偶之死亡登記。 據了解,其配偶蔡先生於107年2月23日在恩主公醫院因病過世,於本所辦理死亡登記完竣後幾天,黃姓婦人主動打電話至戶所,表示和丈夫生前感情甚篤,失去丈夫後整日以淚洗面,雖有戶所贈送之除戶紀念卡,但尺寸過大無法放進皮夾隨身攜帶,苦苦央求戶所歸還丈夫之身分證。 戶所承辦人員委婉向黃姓婦人表示,已截角之廢證因已登記列管,必須送交繳銷,無法歸還。 鶯歌戶所主管知悉後,感念其家屬思夫心切,將蔡先生之除戶紀念卡重新列印,將紀念卡的身分證正反二面相互黏貼並予以護貝,贈予黃姓婦人,可以讓黃姓婦人放進皮包裡面,就像蔡先生一直陪在她身邊一樣,希望能藉以撫慰黃姓婦人喪夫之痛,黃姓婦人非常十分感謝鶯歌戶政的貼心之舉。 鶯歌戶所主任表示,新北市政府在104年7月首推市民關懷專案,市民幫親人辦理死亡登記時,戶所會立即製發除戶紀念卡送贈家屬留念,並同時通報內政部壽險公會並提供家屬亡故應辦事項檢核表供家屬作為辦理後事之參考依據,表達衷心的慰問,這項貼心政策,撫慰無數失去摯親的悲痛。
慢飛的天使
107/03/12
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於107年2月初接獲一位民眾(化名小依)來所詢問為女兒辦理護照事宜。 據戶所了解,這名女孩是小依未婚時所生,未經生父認領,因此小依是女兒的惟一法定代理人,然而小依之前因為吸毒入獄服刑,無法照顧女兒,小依的母親不得已,向法院聲請停止小依的親權,因此小依的女兒經法院判決由祖母監護。不幸的是,祖母於106年底死亡,小依出獄後又未向法院聲請回復親權,因此,小依的女兒目前處於沒有監護人的狀態,沒有辦法辦理護照。 鶯歌戶所主管了解小依的情況後,告知小依必需先向法院聲請回復對其女兒的親權,取得法院的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後,盡速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得擔任女兒之法定代理人,再辦理女兒的護照。 依據戶籍法規定,子女未滿20歲前以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均不能或不適宜為法定代理,法院得依適格申請人聲請,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選定監護人,代替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最佳權利義務負擔行使。